通过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等正规合法的途径收养儿童的家庭极少,大多数收养人并不具备《收养法》所要求的实质条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收养法》条件过于严苛,阻却收养意愿。其严苛度体现在前文所述收养人的条件上。比如因计划生育只生养一个小孩,中年以后生育能力不再,又有收养孩子的意愿的双职工家庭。但收养人条件,却让有条件的家庭望而却步,使得需要回归家庭的孩子缺少机会。
2.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尽管收养法颁布十多年,相关部门宣传不到位,使得受关注程度较低,公民乃至基层民政部门负责收养登记管理工作的人员对收养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甚少。例如,多数人在拾捡弃婴之后,不会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往往是自己收养或交给他人收养。
3.收养过程的成本昂贵,登记条件严格、手续烦琐。对于贫困的边远山区的农民将捡到的弃婴送到区县福利机构的来往路费及其他开支对他们来说是重大负担,所以送给他人抚养对他们而言是更好的选择。另外,捡到弃婴并符合条件的收养人,需先登报公告寻找弃婴亲生父母,刊登公告繁琐、耗时耗费。而外地拾捡的儿童,还需当地出具的捡拾证明,且登记的相关手续较多、严格(涉及到公安、民政、卫生、计划生育等多个部门),证明不易出具。部分收养者虽然符合收养条件,因不了解收养登记程序,在出具捡拾报案证明时存在困难而无法进行登记,最后选择不登记。因此部分收养人会选择私下收养的方式,导致了非法收养产生。
4.其他特殊的原因。调查中我们发现个别收养人出于个人隐私考虑,以防被收养人知道自己的身世而不去登记。还有些“五保”老人出于“老有所养”和避免特殊待遇被取消的考虑而选择隐瞒。甚至有福利机构内部利用收养程序开出高价阻却收养人的收养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