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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收养的必经程序

2021-05-03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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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要经过民政局办理登记,否则当事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能够成立的,也就无法办理入户手续。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合法收养的必经程序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合法收养的必经程序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及公告、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

  2、审查和公告。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两个方面。形式审查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对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所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要进行全面的审查。

  实质审查是指审查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以及审查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对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登记。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的申请、所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对证明材料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合法收养的必经程序

  二、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收养成立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后所产生的一系列民事法律后果。依据中国民法典的规定,收养成立后,会形成如下效力:

  1、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法律拟制的直系或者旁系血亲关系。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法律规定。”

  3、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养子女与自然血亲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消灭,《民法典》关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的规定,同样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

  4、关于养子女的姓氏。民法典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法律的这一规定,属任意性规定,即不强制要求养子女必须改变姓氏,但现实生活中养子女随生父母姓的现象并不多见。

  三、收养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登记的具体程序可以分为申请、审查及公告、登记三个步骤。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合法收养的必经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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