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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改收养人的资格要求

2014-07-17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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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首先是逐步取消对收养人的无子女的要求。我国《收养法》第6条明文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之一是无子女,第9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约...

  首先是逐步取消对收养人的无子女的要求。我国《收养法》第6条明文规定了收养人的条件之一是无子女,第9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约束。可见,我国对收养人的基本要求是收养时无子女,这一立法出发点是为了贯彻落实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因为被收养人在被收养后也成为养父母的子女,如果收养人已经有子女,就破坏了我国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子女的基本国策。但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人口总数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出现了低生育率、人口出生率持续下降,老龄化严重等客观情况,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很多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逐渐调整了计划生育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也规定了符合几种情形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生第二胎。可见,随着计划生育相关政策的松动,对收养人无子女的要求已经没有现实意义。实际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收养人并没有无子女的要求,如美国、日本、我国澳门地区。

  其次应完善对女性收养人的要求。《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这是为了保障我国的被收养女性的权益,防止其被收养人性侵犯,这一规定如同我国刑法上的强奸罪,其犯罪对象只能是女性,立法的初衷是为了强调对作为弱势群体的女性的保护,却忽略对处于相同处境的被收养的男性提供保护。实际上男性受到性侵的例子很多,但是由于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大部分性侵男童的案子只能被定为猥亵罪或其他罪名。可见,不能因为强调女性的弱势地位而忽略了男性的保护,为预防对男性被收养人的性侵犯,应该比照第9条的规定,增加对无配偶的女性收养人收养男性的年龄的要求,这不仅是贯彻实行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更是为了保护男性未成年被收养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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