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收养成年人的收养关系成立认定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7-11 10:03
导读: 收养成年人与收养未成年人不同,在处理收养成年人的收养纠纷中,应更注重对收养人(老年人)利益的保护,本案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更有利于葛某夫妇两位老人。

  【案情】

  葛某与丁某系夫妻,有一女,女婚后远嫁,不便照顾父母生活。葛某夫妇为年老后有人照顾,于1982年将男青年李某(26岁)收为养子,但未办理有关收养手续,仅按农村风俗举办了仪式。此后,李某搬至葛某夫妇家共同居住,同村居民均认为李某是葛某夫妇养子。在共同生活后,葛某夫妇对于李某结婚、生子、建房及经济上给予很大帮助。1999年后,李某与葛某夫妇分居。2000年时,葛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履行赡养义务。

  【评析】

  本案中葛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取决于葛某夫妇与李某间收养关系是否成立。本案涉及收养成年人问题。在收养立法中关于能否收养成年人的问题,我国理论界争议一直很大。

  遗赠抚养协议解决不了收养的全部问题,且我国民间有过继的习俗,认为为了赡养老人的成年人收养可以允许。其理由为一是收养成年人是社会客观存在的现实,二是我国民间一直有过继的习俗,三是涉外收养对我国有好处,有利于华人、华侨经营产业和继承国外财产。我国在收养法颁布前,仅在婚姻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未规定成立收养关系的条件和程序,仅由公安部和司法部对收养主体作了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立法主要是从老年人的利益出发将成年人作为被收养主体,也就是说,收养成年人主要是为了老年人赡养和生活上照顾。

  我国的收养法于1995年颁布,虽规定被收养的必须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对亲属间的收养进行规定时,还是对收养成年子女留有余地的。收养法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但并未规定被收养人的最高年龄,因此被收养人也可是成年人。在日、德等国法律中,均明确规定成年人可作为被收养人,可见成年人被收养是社会的普遍现象,通过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可解决老年人赡养问题,但不能代替收养成年人。在最近的民法典草案中,已对收养成年人作出了相关规定。

  本案中,葛某夫妇收养李某发生在1982年,是在收养法颁布前,所以应当适用公安部、司法部对收养所作出的有关规定。从本案的事实,葛某夫妇收养李某的主要目的是为年老后赡养,李某对此也明知,应该说其收养动机比较纯正。虽然葛某夫妇有一女,但该女婚后远嫁,无法照顾父母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对收养主体的认定不必拘泥于法律上一般要件的要求,对葛某夫妇与李某间的收养关系予以承认并不违背立法目的,符合法律所追求的目标,符合道德规范和人之常情。收养成年人与收养未成年人不同,在处理收养成年人的收养纠纷中,应更注重对收养人(老年人)利益的保护,本案中认定收养关系成立更有利于葛某夫妇两位老人。

收养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5725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收养法律师团,我在收养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收养成年人的收养关系成立认定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收养法问题
收养成年人的收养关系成立认定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