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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拒绝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3-18 19:02
导读: 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改稿在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及社会优待等章节新增了多条款项。禁止歧视虐待遗弃老年...

  昨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修改稿在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及社会优待等章节新增了多条款项。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老年人

  修改稿新增条款规定,老年人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政治、人身、财产和婚姻自由、文化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有获得国家和社会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并确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规定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的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和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不得拒绝履行法定赡养义务

  新增条款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其他被抚养人,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老年人离婚、再婚以及其他原因,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扶养义务。赡养人应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得低于赡养人家庭的生活水平。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的单独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

  老年人可与养老机构签订抚养协议

  老年人可以与扶养人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相关组织应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鼓励公证机关免费办理赡养、扶养老年人的协议公证。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提倡老年人对婚前财产进行公证。

  应建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修改稿还规定,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居委会、村委会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省政府应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通过发放老年护理补贴或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必要的护理保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措施和补贴范围、标准。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范围,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扶助。各级社会福利彩票本级留成的公益金,百分之五十以上应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有税收优惠

  修改稿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优先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

  养老机构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可以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修改稿还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还可以享有免费进入收费的公园、旅游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就医时,优先挂号、检查、化验等;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优先购买机票、车船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有关优待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其他公共场所,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无障碍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各类老年人活动场所,应当向老年人免费开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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