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该是安享晚年,家住来安的许某却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子女告上法庭。原来,他的三个子女都不愿赡养父亲。
许某诉称,1963年,其与前妻结婚,婚后育有长女许大、长子许二、次女许三、次子许四。1978年,他与前妻离婚,1979年与孙某结婚,第二年许小某出世。许某与孙某结婚时,许二、许三、许四均未成年,其与孙某对他们履行抚养义务。如今,自己与妻子孙某年迈,失去劳动能力,但许二、许三、许四均未尽赡养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三人每月支付其及妻子孙某赡养费200元,医疗费平均负担。(文中名字都为化名)
法院里,许二辩称家里人多,妻子患病,无能力赡养老人。许四称其有内风湿病,是许某从小不许其上学叫其放鸭子得的,现自己不能劳动,收入微薄,无能力尽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遂依法作出三人每月按农村标准支付老人赡养费,并相应承担老人相关医药费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