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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稀老人起诉三子女 一家人为赡养费对簿公堂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11-14 19:48
导读: 张某某与李某某,二位老人系夫妻关系,今年同为75岁。近日,年过古稀的两位老人却将自己的儿子张某亮、张某明、女儿张某英告上了法庭。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今日依法审理此案。张某某、李某某两位老人称,两...

  张某某与李某某,二位老人系夫妻关系,今年同为75岁。近日,年过古稀的两位老人却将自己的儿子张某亮、张某明、女儿张某英告上了法庭。海口市美兰区法院今日依法审理此案。

  张某某、李某某两位老人称,两人共生育长子张某亮、次子张某明、长女张某英,现三子女均已成家立业。自1995年起至今,两人跟随张某明或张某英一起生活,平时生病治疗的费用均由张某明和张某英支付。张某亮虽长期与两位老人身处同一城市,生活条件较好,购买了两套商品房,但一直对两位老人不闻不问,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更让人气愤的是,在2013年8月,经张某明、张某英以及两位老人多次要求,张某亮答应负责在玉林市医院照看其父亲张某某,但要求医疗费由张某明、张某英以及两位老人支付。张某亮照看张某某大约7天后,张某某病情未见明显缓解,张某亮在未与张某明、张某英商量的情况下,擅自办理了出院手续,将其送至当地的福利院养老,并对张某某说给其治病是无底洞,没有钱给白砸进去。张某某因病情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对张某亮将其遗弃的行为感到万念俱灰,其三天未能进食,病情进一步的恶化。张某亮不仅遗弃两位老人,还将老人唯一的财物花梨木椅子偷走。

  去年的中秋节,张某明的女儿看望老人时才知道身患重病的张某某被张某亮抛弃到福利院,因张某某急需治疗,张某明的女儿立即将其送至医院紧急处理,但因张某某医保在海南,若在广西治疗需先垫医疗费再行报销,因无力垫付巨额的治疗费用,无奈只能花费一万元雇救护车将其送回海南进一步治疗。至今张某某已经出院,被诊断为“1、脑梗死;2、高血压3级极高危组;3、2型糖尿病”,需继续住院治疗及营养支持,生活不能自理,24小时需要陪护。自负费用与接诊回海口的费用均由没有赡养义务的孙女到处筹借资金垫付,由张某明两夫妻在医院照顾,故张某某让张某明找张某亮协商其治疗和赡养事宜,但长子张某亮均以没钱为由予以拒绝。另外,李某某患有风湿病、老年痴呆症很多年,生活不能自理,现由张某英照顾。综上所述,现两位已到暮年,体弱多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两人含辛茹苦把三子女养大成人,只求在古稀之年得到儿女的善待,安度终身,但张某亮却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两位老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令:1、三子女于每月5日前分别向两位老人支付人民币1200元的生活费、护理费和医药费;2、两位老人现在以及今后看病所花的医疗费,除医保报销外,剩余部分由三子女分别承担医疗费的三分之一。

  张某亮则辩称,一、其父母都是某农场的退休职工,都有稳定的退休收入,不存在生活费、护理费的给付问题,每月正常治疗费549元,根据国家的医保政策,如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病,到医保部门办理一个慢性病门诊卡,还可以报得80%,余下的20%其父母完全有能力承担。二、张某某于2013年8月30日至9月11日在广西住院12天,日夜陪护都是其一人,总医疗费8千多,都是由其四处筹借支付,住院的费用发票已送至医保中心,公费部分将打到张某某的退休存折里,这8千多元以及报得的公费部分,已足够抵销此次医疗费用中应由张某亮承担的部分。三、张某明就张某某的医疗费用没有诚心跟其商量。2013年4月底,张某某因病住院,共花费医药费1万6千多元,医保部分已于9月份就把公费部分的钱打进张某某的退休存折,张某明不出一分钱,还将这报来的救命钱占归己有,不肯拿出来交张某某此次医疗费用,还多次向其索要住院费。张某明还记着让张某英取走张某某在广西住院的发票,怕其收到法院传票后不再给他拿去报销,这是明显的借机敛财。

  同时,两位老人告其的事由,完全颠倒黑白。1993年底二老人就带着张某明三岁的儿子从海南来玉林随其一起在租住的小平房生活,直到1996年下半年,张某明一家才从海南回来。而两两人称其95年就跟张某明生活,完全不是事实。1996年下半年后,张某明夫妻二人常年在海南、广东打拼,把三个年幼的儿女丢给两老人带着另外居住,在这段时间,张某明是否给生活费,只有两老人和张某明心知肚明,这能说是跟随张某明一起生活吗?确切的说是为张某明做牛做马,耗尽一生的防病养老钱为其养育子女。两老人平时看病抓药生病住院均是其一人照看,费用完全是其一人筹借,说其对两老人不闻不问,这更不是事实。张某明夫妻常年在外打拼,直到2012年下半年才回来,这些年来,两老人住了多少次院,其都无法记清,张某明、张某英给过钱吗?到医院看过吗?特别是张某明,没给过一分钱,没有回来看过一次,其从来没有二话,反倒说其不闻不问,良心何在。

  2013年8月底,其父亲张某某又病倒,因其是一名火车接车员,不能随便离开,恰好一连两天都是其的班,就让张某明先送医院,可他死活不肯,说这是其的责任,最后还是其一人送张某某进医院。张某明在外打拼这些年,两老人多次住院,都是其自己一人出钱又出力,两老人为张某明耗尽养老钱养大他的三个儿女,他就不该为两老人做点什么吗?其唯一的住房还是其妻子姐夫的单位集资房。近两年,其每月工资扣除养老、医疗、失业等散尽,拿到手的工资不到1300元,儿子读书每年费用都要一万多元,这样的经济状况其能供房吗?经济条件好,自己会计较这点钱吗?综上所述,两老人的诉请不合情理,本人已经对两老人尽了赡养义务却遭起诉。鉴于其目前的经济条件,确实难令两老人如愿,恳请法院适当考虑其所面临的困难处境,作出公正、公平的判决。

  张某明辩称,以前其夫妻俩不在家的时候,两老人还没有生病,自己的子女都是由两老人带,其夫妻俩在外地打拼,寄生活费给老人。老人在广西住院期间,都是张某英在照顾,张某亮从未照看过,每年过年都是其去张某英处接老人回来住,张某亮从未接过老人回家照顾。其母亲中风期间在广西治疗,是其父亲照顾,后父亲也住院,张某亮就让其回来照顾,张某亮让其给赡养费,自己从未支付赡养费。其同意两老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英称,其与两老人系父母子女关系,其母亲李某某患有风湿病、老年痴呆症多年,张某某患有高血压、2型糖尿病及脑梗死,两人生活均不能自理。两老人的情况确需要子女承担赡养义务,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故其同意两老人的各项诉讼请求,依法履行赡养两原告的义务。

  法院查明,张某某、李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先后生育长子张某亮,次子张某明,女儿张某英(即本案三被告)。张某某与李某某先前均随女儿张某英共同生活。2013年8月30日至9月11日,原告张某某因患脑梗死、2型糖尿病、高血压三级、肺部感染及泌尿道感染等病症曾在广西某医院住院治疗。因医保关系在海南,为方便治疗费用的报销,张某某被送回海南继续治疗。张某某在海南省某医院住院治疗45天,住院花费43796.01元,门诊收费196.36元,自费购买注射剂花费2040元。除去医疗保险报销的33326.39元,个人支付部分为12705.98元。对上述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12705.98元及救护车的费用1万元,两老人及张某明认为均由张某明的女儿个人垫付,张某亮承认其没有承担上述费用。张某某住院期间,由张某明及其子女照顾,张某明要求张某亮支付部分医疗费,张某亮以从前支付过很多医疗费,现在经济困难,无能力支付为由予以拒绝。遂成讼。

  另查,两老人均为海南省某农场的退休职工。目前张某某的退休金为每月1800元,李某某的退休金为每月1620元。在诉讼过程中,张某明认为两老人应在一起生活,这样更有利于老人心理健康和身体康复。假如张某亮愿意把两个老人接去一起赡养,其愿意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如张某亮不愿意同时赡养两位老人,而愿意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的话,其愿意同时照顾两个老人。张某亮则不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也不同意同时赡养两位老人,认为其与张某明应各自赡养一个老人,因为其工资收入低,难以单独赡养两老人。

  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三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不但应在物质上给予原告必要的帮助,还应在日常生活中给予关心和照料。张某明和张某英对两老人的诉请没有异议,均表示愿意承担赡养义务。张某明更能从有利于老人身心健康角度考虑,提出两老人应该在一起生活,由一个子女同时照顾,并提出愿意单独照顾两老人,足以表明其尽孝的决心,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其孝心应予以肯定。张某亮虽然工资收入不高,但未达到困难的程度,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免除其赡养义务。作为两老人的长子,张某亮以经济困难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有悖道德伦理,更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两老人虽然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但因年老多病,已难以维持日常生活、治病和护理的需求,其要求三子女每月支付赡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至于赡养费具体数额,法院结合在案证据,根据原、被告的收入情况酌定。因张某亮提供证据证明其月工资和补贴合计约1300元,两老人认为张某亮收入较高,但未能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诉请三子女每月支付1200元赡养费的诉请过高,超出张某亮的承受能力,法院予以调整,酌情支付500元为宜。

  法院最终判处,张某亮、张某明、张某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分别向张某某、李某某支付医疗费7568元;被告张某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5日前向两原告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和医药费500元;照准张某明、张某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月5日前分别向两原告支付生活费、护理费和医疗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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