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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赡养的一些误区

2016-10-18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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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晚辈人的法律责任。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的一些地方,对老年人的赡养状况还不尽如人意。这里,我结合几起案例,用相关的法律加以评述,以期能解释老人赡养中存在的一些认知误区。

  家住郑州市高新区某行政村的刘大爷和王老太夫妇已经80岁了,膝下有一女一子。女儿出嫁后,二老一直与30岁还未成家的儿子共同生活。

  近年来,由于二老年大体弱、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可是,女儿与女婿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为由,认为赡养老人是娘家子孙的事,与“嫁出去的闺女”不相干,所以拒付赡养费。二老告到法院后,法庭最终依法判令其女儿每月支付父母赡养费每人100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就是说,子女赡养父母的问题不是子女想不想、愿不愿的问题,而是法律要求的严肃问题。

  继子女该不该赡养继父母

  80岁高龄的郭老汉是抗美援朝的复员老兵,结过两次婚,共有7个子女。其中一个女儿是他与前妻所生,两个是他和再婚的妻子所生,4个是他再婚的妻子带来的。因为前妻去世很早,这7个孩子都是郭老汉和再婚的妻子拉扯大的。

  前不久再婚妻子去世后,郭老汉也年纪越来越大需要赡养,可是,再婚妻子带来的4个孩子以他们是继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等为由,不同意赡养郭老汉。为此,郭老汉只好到法院为自己讨公道。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7个子女(包括4个继子女)每人每月分别支付他赡养费50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虽然不存在血缘关系,但一旦这种关系形成,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就要与父母子女关系一样来对待。所以,不赡养继父母是违法的。

  赡养老人能否打折扣?

  刘老汉、王老太夫妇二人,共生有4男3女,7名子女已全部结婚成家。生前,夫妇俩长期随三子和四子共同居住生活。二老有病时,三个女儿和二儿子时常来看望、照料,并均摊了二老的医疗费用。但是,大儿子却以兄妹多、先让其他兄妹照料父母为由,有意逃避赡养老人的义务。2001年和2004年二老病故,不仅老人生病住院的医疗费大儿子不管,连丧葬费也是由其他子女共同承担的。大儿子对父母生前不孝,但当他得知老母去世后留下5000余元遗产存在银行后,却与妻子偷偷到银行挂失后取走独吞。为此,其他六弟妹只好将他告上了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大儿子不但负担214元案件受理费,而且只能继承母亲5000余元遗产中的100元,其余的应由尽赡养义务多的弟弟妹妹继承。

  【说法】

  《继承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同时,本条第4款还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人民法院正是依据这些法律规定,对本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儿媳妇应否赡养公婆?

  八十有余的张老太一辈子很是不幸,年轻丧偶,年老又丧一子。原来,她跟着生活的三儿子不久前出车祸死亡。为此,政府发给他们家抚恤金5万元,其中1.2万元作为赡养张老太的费用。钱拿到手后,三儿媳并不愿将1.2万元给婆婆,还提出丈夫已经去世,她要与婆婆分开过,自己从今往后没有再赡养婆婆的义务了。为此,张老太将老三媳妇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后不但判决三儿媳将1.2万元还给婆婆,而且令其应尽赡养婆婆的义务。

  【说法】

  儿媳妇赡养公婆也是有法律规定的。比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该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这就是说,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而且,其配偶也是责无旁贷、依法应尽到协助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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