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爷爷奶奶有5个孩子,三儿两女,我父亲是老四,其余几人都有能力赡养,但是无人支付生活费,只有我家一直拿生活费,每月100元,长达12年。爷爷奶奶房屋拆迁,无地方住,过渡期居住我家,两年内,均在我家去世,留有40平米回迁住房一套,没有遗嘱,当初协议的是居住期间,其余几位子女每人每月一百元生活费,但是仍无人拿,爷爷奶奶每月每月均有一百多元退休金,我父亲每月需贴补300朝上,当初我爷爷奶奶的回迁房平米数不够,三位儿子每人拿出四千贴补差价,爷爷奶奶刚去世的时候,几位都同意只要把当初贴补房子的四千元钱退还,就不再分遗产(房子),但我父亲把钱退还他们之后,他们反悔,(由于念及兄弟情分,并没有写字据)并把我父亲告上法院,还要求中院评估此房,作价十万,当初这套房子总价38900,前年才交的房,我想咨询下,如果想赢得官司,重要的依据是什么?现在都已经有长辈出面作证,并且他们也承当收了4000元钱。还需要哪方面的证据?由于是回迁房,现在房产证还没有办下,名字仍是我爷爷的名字,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