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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养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2018-08-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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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相互扶持、互相帮助的义务,那么到底这个扶养关系怎么认定呢?可能很多人还不是清楚吧!今天找法网的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一个关于抚养关系认定的相关案例,通过具体的情况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可以您提供帮助。

  扶养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呢?下面找法网小编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一、抚养关系案例

  甲与乙系再婚夫妻,于2003年登记结婚。丙系乙与前夫所生育之女,甲与乙结婚后,丙便随甲乙共同生活,已年满16岁,高中在读,平日里关系融洽。2012年,甲因交通事故死亡,因死者生前房屋遗产在亲属间的分配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审理中,丙要求作为权利人参加诉讼,并要求分得适当份额遗产。

  经审理,对丙是否享有上述遗产的分配权产生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丙不应当分得份额。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案中,丙因其母亲与甲结婚而与甲形成继子女关系,但这种继子女关系仅仅是一种称谓,且丙与甲共同生活只有1年多便成年,成年后丙与甲之间法律上的抚养关系即已消失,丙也未对甲进行物质回报;并且,即便甲对丙有抚养教育,但时间太短,因此认定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不合理。故丙无权取得对甲遗产的继承。

  第二种观点认为,丙与甲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因丙和甲共同生活时尚在读书,甲在生活上对丙进行了照顾、在教育上对丙提供了经济帮助,在共同生活中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因此应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丙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是否形成抚养关系,不能以抚养教育时间长短论。我国婚姻法或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形成抚养关系所需要的期限进行规定,究竟多长时间合适,该时间的计算能否适用中止、中断,这些问题都无规可循,也不可能适用“一刀切”式的规定,需要综合考量。

  其次,抚养关系应具备“物质上的帮助”、“情感上的交流”。实际生活中,继父母可能会在经济上支助未成年继子女,但继子女如并未跟随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也未对其进行过生活、学习的照顾及培养,双方形成不了情感上的互动和交流,达不到法律所要求的抚养形式的要求,也不宜认定形成了抚养关系。因此,抚养的真实含义应当是继父母和继子女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一样的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在物质上有帮助,彼此在情感上有交流。

  再次,形成抚养关系不以继子女物质回报为条件。《继承法》上“抚养关系”有两层意思:一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二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在实际生活中,继父母抚养继子女成年后,继子女可能因为读书、工作等原因,无力在物质上回报父母,但这并不影响双方间形成抚养关系,因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及子女成年后彼此所形成的情感交流与互动,让继父母在精神上得到愉悦与满足,更是继子女对继父母一种更高层次的回报。

  综上,本案丙与甲虽共同生活只有一年多便成年,但法律上“抚养”的结束不是因为继父母子女之间关系的中断,而是因为子女的自然成长。在共同生活中,甲对丙的生活、教育、成长等各方面进行了照顾,彼此之间融洽相处,并未因是继父母子女关系而生间隙。应当认定甲对丙的抚养关系已经形成。

扶养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二、抚养关系的认定

  继父母,是指母之后夫或父之后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 之后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 继父或继母。 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或母再 婚而形成的姻亲关系。

  继子女的继承问题 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

  (一) 继子女的继承权条件

  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条件关键就是他们之间是否形成了扶 养关系,只有在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扶养或扶助,经法律确认其形成了扶养关系时,继子女 才有继承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继子女与继父母间的继承关系确定 继承关系确定的具体条件 条件有以下几个: 继承关系确定 条件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 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的关系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况:1、前夫或前妻的 (二)在现实生活中,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 的关系 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生活在一起,

  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互有继承权。2、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长大成人,分居 另过或者其生父母再婚后,

  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3、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 就不存在继承权问题了

  母供给一部分或全部;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未对继父母尽赡 养义务。这种情况一般视为形成了扶养关系,但分配遗产时应根据情况适当减少其额。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双方都有继承权。

  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根据《婚姻法》

  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 根据《婚姻法》第 27 条规定

  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 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关系的终止

  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及效力关于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 义务能否解除 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 。审判实践中,再婚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 未成 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 原则上不能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年的 原则上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 13 条的规定: “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 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在通常情 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双方关系原则上不能自然终止。但是,如果双力关系恶化,经当事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成年继子女须承担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抚养关系认定如上。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扶养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的相关内容。现实中认定抚养关系,不能只看抚养时间、物质回到等的,而是从多方面分析。希望这些内容可以帮到您。如果您的问题比较复杂,可以来我们找法网,我们会有专业律师协助大家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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