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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英国亲属扶养制度

2013-06-08 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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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国法律规定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

  导读:我国法律规定的扶养,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囊括了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英国的抚养法律制度是怎样的呢?以下找法网小编介绍的是英国亲属扶养法律规定的内容。

  英国亲属扶养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970年制定的《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中,包括夫妻之间扶养和父母对子女的扶养。

  一、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

  在英国,1970年《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1978年《家庭诉讼和婚姻诉讼法》、1973年《婚姻诉讼法》以及1996年《家庭法》对夫妻扶养义务和夫妻扶养协议做了具体规定。根据英国法,夫妻供养的责任只限于对配偶提供合理生活费,扶养费是配偶的合理生活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相互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此义务,另一方可以诉至法院;夫妻分居或离婚后,法庭在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可以发布命令,要求夫妻一方向其配偶和子女提供生活费,使其配偶能够扶养自己和子女,并能维持必要的家庭生活开支,如果夫妻一方故意不提供扶养费,另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发布命令,以督促对方提供扶养费,法庭发布的扶养配偶的命令,在要求发布命令的一方再婚后失效。另外英国1970年的《英国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可以就扶养达成协议。同时《英国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中规定,法庭在离婚诉讼和其他诉讼中发布向配偶一方提供生活费的命令时要考虑如下情况:

  第一、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的收入、工作能力、财产和其他经济来源;

  第二、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现在或可预见的将来的经济需要、义务和责任;

  第三、婚姻破裂前家庭享有的生活水平;

  第四、婚姻双方的年龄和婚姻存在时间的长短,此点通常影响应否判予整笔金钱付款的决定;

  第五、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有身体或精神缺陷;

  第六、婚姻双方各自对家庭财产做出的贡献,包括以照管住宅或家庭的方式做出的贡献;

  第七、在请求离婚或宣判婚姻无效的诉讼中,婚姻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离婚或宣判婚姻无效可能丧失的利益,包括退休金、养老金或夫妻离异导致家族生意分解所造成的损失。

  法庭在经过上述各方面的考虑并且联系双方的表现,如认为可行和公正,就应通过行使上述权力使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婚姻与未曾破裂时一样,而且使双方对对方的经济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能够得以履行。英国1970年《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第2节规定:法庭可以发布扶养令,颁令婚姻一方向另一方定期付扶养费或具保定期付扶养费或具保或不具保一次或分期付出整笔款项,在上述方式中,法庭可同时下令定期付款或整笔付款。

  二、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英国1970年《婚姻诉讼和婚姻财产法》规定,父母有扶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但未规定父母享有受子女扶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扶养责任,包括父母对婚生子女的扶养责任、对非婚生子女的扶养责任以及对养子女的扶养责任,对于私生子女,生父需付抚养费,私生子女亲生父母之一死后,尚存的父或母如无监管权,须付合理抚养费给孩子的监护人。对于婚生子女,在夫妻婚姻关系正常期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扶养费用的支付一般不会引起争讼,在其他如离婚、推翻婚姻、制令分居等婚姻诉讼里,法院可判令定期付款或整笔付款,或者要求具保付款,法院还有权下令夫妻任何一方转移财产予指定受益人,将财产交付予一个信托基金或更改婚前或婚后所订立的财产信托基金,在诉讼期间,法庭也可颁布中途或临时命令规定任何一方支付扶养费作为紧急救济。此外该法第8节规定了法庭为子女的利益发布命令的权力及此种命令的有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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