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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为离婚给前夫一笔钱放弃孩子抚养费 反悔被起诉

2014-11-04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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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为了协议离婚,女方选择了要孩子、要房子、放弃追索对方孩子抚养费,并给对方一笔钱。协议离婚后,却未如期向对方支付,并以放弃抚养费条款无效为由来对抗拖欠前夫的债务,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大...

  为了协议离婚,女方选择了要孩子、要房子、放弃追索对方孩子抚养费,并给对方一笔钱。协议离婚后,却未如期向对方支付,并以放弃抚养费条款无效为由来对抗拖欠前夫的债务,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近日,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金某(女)给付原告陈某56000元。

  原告陈某与被告金某曾是夫妻,双方于2008年冬天登记结婚,婚后生一女晓丹(化名)。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12月21日协议离婚,并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楼房一栋归金某所有,由金某分期给付原告200000元,每期给付100000元,最后一笔款项的付款期限是2013年10月1日;婚生女晓丹随金某共同生活,且金某放弃追索陈某的孩子抚养费。现金某已经给付144000元,尚欠56000元未给付。后经陈某多次索要,但都遭到金某的拒绝。无奈之下,原告陈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前妻金某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被告金某给付56000元欠款。

  在诉讼中,被告金某辩称,被告认可拖欠原告56000元,但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部份有效,部份无效,涉及放弃子女抚养费这部份应为无效,因为被告当时是为了想离婚才作出放弃这一妥协行为,原告还应支付孩子抚养费。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的约定,被告尚欠56000元未付,被告应当承担给付义务,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主张为了离婚而妥协作出放弃孩子抚养费,因无证据证实,故对此抗辩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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