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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缺父爱法院帮“补钙”

2014-10-2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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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异家庭的子女,更需要得到父母的关爱,才能减少心灵创伤。10月22日,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原告王女士9年前和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她抚养,但随着年龄增长,由于缺乏父爱,孩子有了叛...

  离异家庭的子女,更需要得到父母的关爱,才能减少心灵创伤。10月22日,郑州市二七法院审结一起变更抚养关系案,原告王女士9年前和丈夫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她抚养,但随着年龄增长,由于缺乏父爱,孩子有了叛逆心理,作为妈妈对孩子的管教开始力不从心,于是她请求变更抚养关系。最终,法院判11岁的小宝由其父抚养教育。

  孩子叛逆:离异母亲起诉要求父亲管教

  家住郑州的王女士,因感情原因,和张先生于2005年1月协议离婚。当时,二人约定:儿子小宝由母亲抚养。之后,双方重新开始了各自的生活。

  但让王女士郁闷的是,小宝小时候活泼可爱,很讨人喜欢。但随着年龄的增长,也由于父爱的欠缺,小宝的叛逆心理日益严重,甚至无法与母亲沟通。

  经过慎重考虑,王女士认为前夫对孩子很有感情,孩子由前夫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她起诉到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把孩子小宝转由前夫抚养。

  为了孩子:法院判决抚养权变更归父亲

  法院审理时发现,原、被告的婚生子小宝已年满10周岁,于是询问小宝的意见。小宝表示:愿意跟随父亲生活。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处理。

  原、被告离婚时虽然作出了约定,但小宝表示今后愿意随父亲共同生活,且其父张先生经济条件良好,有抚养能力。

  于是,法院支持王女士“孩子由张先生抚养更有利于其学习和生活”的主张,判决小宝改由张先生抚养。

  法官说法:哪些情形可以变更子女抚养权?

  父母都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离异家庭的子女,更需要得到父母的关爱,才能减少心灵的创伤。协议离婚后,出现哪些情形才能变更孩子抚养权呢?

  对此,本案的主审法官丁某某认为:处于青春期的孩子,存在叛逆思想,只要在一定限度内,属于正常的成长反应,家长不必大惊小怪。依据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出现以下情形时,离异夫妻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丧失继续抚养能力: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不履行抚养义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10周岁以上子女的意愿: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父母协商一致: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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