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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9岁儿子状告父亲索要抚养费

2015-03-20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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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自从我妈妈跟爸爸离婚之后,爸爸就从来没有给过我生活费,既不关心我也很少过来看望我,平时都是妈妈一个人照顾我。妈妈是老师,收入不是很多,而家里开支又大,所以妈妈经常向亲戚借钱,法官叔叔,你就帮帮...

  “自从我妈妈跟爸爸离婚之后,爸爸就从来没有给过我生活费,既不关心我也很少过来看望我,平时都是妈妈一个人照顾我。妈妈是老师,收入不是很多,而家里开支又大,所以妈妈经常向亲戚借钱,法官叔叔,你就帮帮我吧!让我爸爸给我点生活费。”

  日前,一个未满10岁的男孩跟随他的妈妈走进广西梧州市藤县金鸡人民法庭,向法官倾诉着他的无奈。近日,藤县人民法院金鸡法庭对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改名小男孩的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2万多元,另外从2015年1月起每月给付这名男孩抚养费450元直至他年满十八周岁止。目前男孩的父亲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

  向法院起诉的小孩名叫黄某某,与被告黄某邦系父子关系,其母亲覃某萍与被告黄某邦于2003年结婚,2006年生育了黄某某。2007年原告父母黄某邦和覃某萍协议离婚,2010年双方复婚后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暂由女方抚养,其间抚养费全部由女方负责,男方适当时候承担部分抚养费。

  但自从离婚之后,被告黄某邦很少关心原告的生活学习情况,更没有给付过抚养费,没有尽到作为一个父亲的责任及义务。而原告的母亲覃某萍作为一名乡镇初中的教师,所领的工资不多,因需供房贷、交物业管理费等开支,所以仅靠其母亲一个人无法承担原告上学、医疗及日常生活开支,这导致原告的母亲经常向亲戚朋友借钱来维持生活开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未果后无奈之下只有选择与父亲对簿公堂,请求父亲支付拖欠的及以后的抚养费。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黄某邦辩称其系藤县某乡镇中学的教师,其于2010年5月与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母亲)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一条约定“孩子抚养:孩子暂由女方抚养,其间抚养费全部由女方负责”,加之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归女方所有,这已折抵了孩子抚养费,所以,被告认为其无责任给付原告正常的生活费,故无拖欠抚养费之说;再者如原告母亲无经济能力抚养原告,被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由其自行抚养。综上被告认为,其没有义务给付2014年以前的原告抚养费,但2015年以后的抚养费,其同意每月给付300元。而原告方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而被告应当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双方争执不下,加之被告不同意调解,承办法官只好宣布定期宣判。

  承办法官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教育和抚养的义务。而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在该案中,虽然离婚协议是原告母亲覃某萍与被告自愿签订的,但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费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其有权利要求被告给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而针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法院认为,在离婚协议中,虽然被告提出财产分割时房屋归原告所有,已折抵了孩子抚养费,但原告法定代理人予以否认,加之被告没有证据证实房屋折抵孩子抚养费的主张,故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请求变更儿子抚养权的辩解意见,与该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也不予采纳。据此,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寄语:当事人协议离婚时应当多为婚生孩子健康成长考虑,明确关于孩子抚养权以及抚养费问题,另外协议不能损害孩子的合法权益。而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离婚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离婚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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