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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怎么离婚

2016-11-07 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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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们知道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广义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狭义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那么在事实婚姻关系破裂时,解除关系怎么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婚姻法解释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由此法律规定可以得出:

  在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审理中以下方式处理:

  1、1994年以前双方共同生活,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构成事实婚姻。

  2、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另一方不同意的,法院应依事实婚姻处理。也就是说第一次起诉离婚,没有法定的离婚理由,法院不应该判决双方离婚。

  在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法院审理中以下方式处理:

  1、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也就是 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岁,双方不是近亲,没有法律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生活。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首先让双方补办结婚证,结婚的效力追溯到两人同居生活时。

  2、1994年2月1日之后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其中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官告之补办结婚证,但男女双方都不同意补办结婚证,那么法院就会判决解除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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