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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登记条件和程序

2012-12-03 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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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涉外离婚条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

  涉外离婚条件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在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包括无国籍人)离婚问题上,我国采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则,以受理离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为准据法。以中国公民为一方、外国人为另一方的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受理的,适用中国法。由其他国家(地区)的法院受理的,适用相应的国家(地区)的法律。

  一、离婚登记条件

  1、珠海市户籍居民与外国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珠海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2、当事人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的。

  二、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有效证件:

  1、珠海市户籍居民: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2、香港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3、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4、台湾居民: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5、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6、外国人: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用A4纸)。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珠海市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纹;

  3、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签名或按指纹;

  4、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离婚登记声明书;

  5、当事人各提交2张大1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背景为红色或蓝色);

  6、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7、当事人须交纳离婚登记费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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