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9-11-17 01:47
导读: 198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


1987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7年6月11日(87)浙法民他字19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加拿大籍华人姜伟明与中国公民陈科离婚一案有关子女归谁抚养的问题,经研究,我们认为,对该案审理中涉及的外籍华人离婚后子女抚养的问题,应适用我国法律,按照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从切实保护子女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出发,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处理时,对有识别能力的子女,要事先征求并尊重其本人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意见。鉴于姜伟明、陈科之子陈宇(现年12岁)过去主要由其母姜伟明抚养,本人又坚决表示不愿随父陈科生活的实际情况,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即根据有关政策法律规定,陈宇以仍由其母姜伟明抚养为宜。
此复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43031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1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离婚诉讼中子女归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的批复
3456 位律师在线解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