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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执行问题

2012-12-03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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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离婚协议执行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问题

离婚协议执行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

【王女士咨询】

我今年八月与我前夫在婚姻登记机关,当时我们协议的内容是:我与前夫离婚,小孩随我生活,双方共同抚养,另外前夫一次性补助我5000元。现在协议达成已过两个多月,我前夫一直没按协议的约定补助我5000元,请问:我能否持该协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能够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仅限于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据行政法规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决定。

  你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分割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的规定,只有双方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上同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已经作出符合法律原则的处分的情况下,才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经登记部门登记协议离婚的,一般不会发生要求执行的问题,至于个别婚姻当事人,因急于离婚而达成离婚协议,致离婚后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反悔,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也就是说,在婚姻登记机关达成的离婚协议,遇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不能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能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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