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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费没增加无法追讨抚育费,法官建议离婚时

2012-12-03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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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0月9日电齐齐哈尔克山县居民王某与钱某于2001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6日钱某生了一个女儿,直到上幼儿园女儿一直在爷爷家生活。2005年11月10日王某与钱某离婚,

  10月9日电 齐齐哈尔克山县居民王某与钱某于2001年11月29日登记结婚,2002年10月6日钱某生了一个女儿,直到上幼儿园女儿一直在爷爷家生活。2005年11月10日王某与钱某离婚,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女儿由其父王某抚育。

2005年11月25日,王某与她人同居,且女方带有一子。现王某以女儿上幼儿园花费增多且自己又,经济困难为由,代女儿起诉钱某,要求前妻给付女儿抚育费。

  按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告(女儿)的法定代理人王某与被告钱某离婚时自愿放弃被告支付子女抚育费,原告由其自行抚育。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抚育费,其理由是已上幼儿园,父又与人同居生活负担加重。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父亲与她人同居,对她人子女并无法定的,原告在其父母离婚前,也上幼儿园,费用并无明显变化,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工资比照其离婚前有所增加,且原告未上学或患有疾病;被告从事个体的收入比照离婚前没有明显的增加,且原告法定代理人无长期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也未因犯罪收监改造而无能力抚养原告,故原告不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故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作者:郭冶 刘 玲来源:齐齐哈尔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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