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法律规定无效婚姻中的疾病包括:
1、麻风病,是一种严重危害健康的恶性传染病;
2、患有艾滋病、淋病、梅毒等疾病;
3、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未治愈前不能结婚;
4、生殖器官发育异常,不能性生活,且无法矫治者不宜结婚。
民法典出台后,即使有一方存在重大疾病,只要告知了对方,那么男女双方仍然可以进行婚姻登记的,反之可撤销。
1、重婚
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冲击计划生育政策,导致腐败,败坏党风,因此婚姻法明确规定重婚(即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是无效婚姻。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精神上和肉体上的弱点和缺点集中起来,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
3、未到法定婚龄的
民法典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婚姻法确定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的法定结婚年龄,既考虑了男女青年的身心发育,又考虑到国家控制人口的政策,城乡群众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疾病不存在无效婚姻,即使有一方存在重大疾病,只要告知了对方,那么男女双方仍然可以进行婚姻登记的,反之可撤销。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哪些疾病是无效婚姻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