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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

2019-03-26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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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人们都向往婚姻,因为婚姻是爱情的结晶,是俩个人的感情维系,现实社会却会出现很多无效的婚姻,在我国无效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其中还规定了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为了让大家更加了解,针对相关的法律疑问,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具体介绍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参考,希望阅读完后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婚姻法》第十二条简单地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点相同,由于自始无效婚与可撤销婚的溯及力不同,自始无效婚溯及既往,当事人当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可撤销婚姻无溯及力,在被宣告撤销之前,婚姻关系是有效的,因而在宣告撤销之前,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也应当得到认可,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

  二、解除无效婚姻的相关赔偿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要件,所以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从我国关于无效婚姻的法律规定看,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重婚、近亲婚、疾病婚、早婚。

  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几个司法解释对无效婚姻过错方的民事赔偿问题没有规定,只是在离婚制度中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且得到法院支持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是有效婚姻关系的解除。

  因此,解除无效婚姻赔偿是没有的。

  三、无效婚姻的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按共同共有的标准进行判决。

  1、协议原则。协议是处理财产的先行程序,只有在当事人对其财产达不成协议时,才由人民法院判决。判决应遵循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并且处理的财产只能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前的财产、同居中的(同居中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各自的收入,不能作为处理的标的。

  2、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里所称的合法婚姻当事人即合法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能处理属于合法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然而在实践中,这些财产往往无法分清,处理时应本着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另外,有些重婚的一方当事人系受骗的,无过错,在宣布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应予以适当的保护。

  3、其他规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补助。

  (2) 在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抚养且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对死者扶养较多,可以分给他(她)适当的遗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什么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后对相关的法律知识也有了更加详细的了解,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您还有更多相关的法律疑问,欢迎访问找法网,我们会有专门的律师为大家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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