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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怎么审理婚姻无效的案件?

2015-11-19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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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无效是指当事人双方不具法定结婚条件或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法院在审理这一类案件时应该注意什么问题?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

准许

  一、人民法院该怎么处理婚姻无效的案件?

  法院在宣告婚姻无效的程序上与其他民事诉讼案件相比,有些不同:

  1、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婚姻有效,则允许原告撤诉。同时,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2、关于婚姻的效力,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不能因双方当事人对本属无效的婚姻没有争议就不加追究。

  3、对婚姻效力问题的处理应当单独制作出判决文书,与涉及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的判决文书是分别做出的。

  4、对婚姻效力的诉讼,实行一审终审。也就是说,一审法院对婚姻效力作出判决后,不论是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无效,还是驳回了原告的 诉讼请求,认定婚姻有效,当事人不服的,均不能对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提出上诉,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上诉。

  二、为什么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可以调解?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是否一律不能调解?

  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因为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但是,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即:法院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其中,对于婚姻效力的认定,只能制作判决书;对于其他纠纷的处理,可以制作判决书,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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