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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发现妻子有病 丈夫申请宣告婚姻无效被驳回

2015-04-03 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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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去年上半年,汉寿人陈某经人介绍与陆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年9月,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或许是认识时间太短,陈某并不知道陆某此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由于婚前已治愈,所以陆某便...

  去年上半年,汉寿人陈某经人介绍与陆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当年9月,两人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

  或许是认识时间太短,陈某并不知道陆某此前患有精神分裂症。由于婚前已治愈,所以陆某便未将此事告知陈某。

  但婚后没多久,陆某的精神分裂症复发。在结婚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陈某一直带着陆某四处求医,并因此知道了陆某的病情。两人去了多家医院进行治疗没有效果,医院还查出陆某已怀身孕。

  陈某考虑到陆某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会影响胎儿的健康,便与陆某商量进行人工流产,但陆某坚决不同意,两人为此多次争吵。加之陆某因情绪不稳定导致精神分裂愈发严重,陆某的父母便将陆某接回娘家养病。两人的婚姻到了破裂的边缘。

  庭审:法院依法驳回申请

  陆某回家后,陈某愈发不悦,总觉得自己被骗了。愤怒之下,他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汉寿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只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才能宣告婚姻无效。在本案中,陆某虽患有精神病,但在两人进行结婚登记时,并非发病期,其精神病发作是在婚姻登记之后,故婚姻登记机关为两人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驳回了陈某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

  说法:婚姻无效有四类情形

  所谓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主要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无效婚姻与离婚不同,离婚是曾经结过婚,而无效婚姻则是婚姻自始无效,通俗的说,就是当事人在法律上从未结过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类,包括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本案中,陈某提出的理由就是,陆某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属于法定的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但是关于精神分裂是否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目前有不同的观点。法院在审理时,也考虑到陆某已经怀有身孕,出于婚姻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综合本案的具体案情,陆某在登记结婚的时候没有精神分裂,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双方登记结婚的时候也进行了婚检,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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