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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离婚协议可否作为诉讼离婚依据

2012-12-03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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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妻子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如果离婚,房子归妻子,孩子由妻子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现在,妻子与丈夫之间的感情出现不和。

  妻子与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如果离婚,房子归妻子,孩子由妻子抚养,男方不承担抚养费。现在,妻子与丈夫之间的感情出现不和。如果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可否以该协议的约定作为离婚的依据?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有两种,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的方式,要求男女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才能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婚内离婚协议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础目的,其他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的内容具有附随性。在婚姻关系δ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产生效力。

  夫妻双方在婚内达成离婚协议,也即表明夫妻双方选择通过到婚姻登记机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离婚登记也即成为离婚协议的生效要件。当一方选择诉讼方式离婚时,夫妻双方原离婚协议因不具备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进入诉讼程序,该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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