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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对方跑了怎么办

2019-07-08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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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具体的离婚程序中若是双方自愿的话,那就可以登记离婚,不是自愿的前提话就是诉讼离婚。关于涉外诉讼离婚对方跑了怎么办,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涉外诉讼离婚程序是怎么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该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以,如果被告在国外定居,原告可向原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原告在国外定居,可向被告在境内的户籍所在地或居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5、对于不在中国居住的外国人,不能来中国法院亲自参加起诉、应诉的,可以委托中国公民、律师或居住在中国境内的该国公民、该国驻华使、领馆官员(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外国人一方向中国法院提交的离婚起诉书、答辩状、意见书、委托书或上诉状等诉讼文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

  6、另外,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的原则,外国人一方不在中国境内,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适时到中国法院出庭时,在没有委托的情况下,该国驻华使、领馆领事官员(包括经中国外交部确认的外国驻华使馆的外交官同时兼有领事衔者),可以直接以领事名义担任其代表人,或为其安排代表人在中国法院出庭,参与离婚诉讼。

涉外诉讼离婚对方跑了怎么办

  二、涉外诉讼离婚对方跑了怎么办

  法院诉讼离婚立案后,法院确定对方失踪的,可以缺席开庭,判决离婚,

  起诉离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所以说,起诉离婚的最快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三、离婚的途径有哪些

  登记离婚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不能协商一致,只能去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裁决是否准与离婚,同时会裁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问题。

  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有关涉外诉讼离婚对方跑了怎么办的内容,由此您可以得知是涉外诉讼离婚对方跑了就要按照诉讼离婚的程序缺席判决。如果您还有什么疑惑的话,欢迎到找法网找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当然,找法网的专业律师团队一定会给您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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