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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

2021-04-07 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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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中,很多人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最后选择离婚,尽管法律上针对一些特定主体给予了保护,但依旧会有很多人采取诉讼手段进行离婚。作为有精神病的一方,有很大的可能会被离婚。处理这种离婚案件必须注意一些程序。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有关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的问题。

   一、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

  诉讼离婚

  因一方患有精神病而提起离婚诉讼主要有三种情形:

  1、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的;

  2、一方婚前患过精神病,但患者和亲属隐瞒其精神病史,婚后共同生活中又复发的;

  3、一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的。

  对于因夫妻一方患精神病而起诉离婚的,如果确实属于久治不愈,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判决准予离婚。但要安排好患者的监护、生活、治疗等问题。处理精神病人的离婚案件必须注意一些程序性问题:首先,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需要设置诉讼代理人,一般由父母或者近亲属作代理人,夫妻之间作为第一监护人并不能作为离婚诉讼的代理人。而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不应该剥夺他们的诉讼权利,在其清醒时,应保障其处理自己婚姻事务的权利。

  其次,涉及到具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情形的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因为诉讼代理人无法表示当事人本人的真实意思,不能以调解方式准予离婚,可以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和好,但不能调解和好的,必须以判决方式决定是否离婚。

  二、精神病人如何设定监护人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按照《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条规定,“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条件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则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近亲属得依《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的顺序确定监护人。若近亲属就监护人的确定发生争议,则应由有关单位或组织指定。

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理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确认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精神病人离婚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处理离婚案件的时候,如果一方当事人士精神病人,那么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会大打折扣,这个时候就需要他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如果您对离婚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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