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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杏出墙闹离婚法院“照顾”无过错方

2014-09-01 1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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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最近,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遭遇妻子红杏出墙而被迫离婚的案件。现在,我们来说道说道离婚案。石门县的覃某在2001年上半年,经亲戚介绍同本乡的伍某(女)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底两人就按...

  最近,临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丈夫遭遇妻子“红杏出墙”而被迫离婚的案件。现在,我们来说道说道离婚案。

  石门县的覃某在2001年上半年,经亲戚介绍同本乡的伍某(女)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底两人就按农村习俗办了婚礼,并开始同居。次年的8月,两人生下了一女孩。因为当时伍某未达到法定的婚龄,所以一直到2005年,两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

  两人结婚当年的下半年,当地因水库移民,覃某与伍某举家迁往了临澧县。此后,覃某就常年在外打工,伍某则在家照顾女儿。据当地人讲,伍某先后与两名男子有暧昧关系。有一天晚上,伍某甚至公然带一男子回家留宿。覃某得知后,为此与伍某争吵、打闹,夫妻关系恶化。伍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覃某离婚,而覃某本人也表示,他对这段婚姻不眷恋。

  诉讼中,法院认为伍某不珍惜夫妻感情,红杏出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在离婚时,覃某也要求追究伍某的过错责任。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方面,法院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当地向覃某作了倾斜。伍某与覃某所生的女儿,也明确表示母亲有外遇,愿随父亲生活。此案由此终结。

  说法

  “过错责任”

  与离婚损害赔偿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就是指在离婚时或者离婚之后,无过错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有权请求物质的和精神的赔偿。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确保此项法规的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对此进行了解释。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中,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都有过错的,那就要另当别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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