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大龄青年,经人介绍,与陈小姐相识,交往4个多月便决定结婚。两家人约定,由男方给付女方18万元。然而,正当两家人为婚事忙碌时,陈小姐却打起退堂鼓。最后,婚没结成,两家人还因此产生了矛盾。刘先生母子两人一同将陈小姐母女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8万元彩礼。
庭审中,陈小姐一方承认,确实收到了男方给付的18万元,但他们认为,这笔钱并非彩礼,而是购买结婚饰品的钱款。陈小姐说,当时她和刘先生一起在上海选定了款式,然后她和母亲一同前往香港,购买了一枚钻戒、两只对表和两枚对戒。陈小姐一方认为,男方给付女方的18万元已用于购买对表、对戒及钻戒等结婚用品,且购买的上述物品都经过男方同意,因此,只同意返还上述物品及购买物品剩余的款项。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8万元应该被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双方未能如约结婚,彩礼就应当返还。至于返还方式,则应兼顾公平、合理和客观实际。随后,法院判决由陈小姐一方返还刘先生一方男表一只、男戒一枚,并返还剩余款项12万元。
结婚要彩礼是很多地方的习俗,因此闹出的纠纷也不少。不过你知道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没结成,彩礼钱当然要还给人家啦!想赖着不给那是不可能的。
不过,本案中,女方用这笔钱是买了结婚用的饰品,都是正当、合理的物品,既然钱已经花了,购买的物品又分别属于男、女款式专用,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饰品也应该分别归男女方各自所有。所以,从彩礼中扣除购买男款饰品的花费后,剩余的钱都要还给人家。相当于女方要自己买下女款饰品,而不是直接把物品还给人家就可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