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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识破转移财产6大黑招

2014-09-22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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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游植龙律师表示,尽管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将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

  游植龙律师表示,尽管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财产时,将对这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很难查到隐藏、转移或伪造债务的事实,而且即使查出其受到的惩罚也很小,少分的比例不高,而不分的情况更是极为罕见。违法成本非常低,导致不少离婚的当事人敢于以身试法。

  转移财产6黑招

  1.直接隐藏

  对于当事人一方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公积金、股票基金债券等,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况下,一方往往采取隐瞒的方式,拒不申报也不告知对方财产状况。

  2.私自转移

  ①转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时间内,以不同的数额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存款或股票账户里的资金等取出或转账到他人名下。

  ②虚假过户:没有实际的买卖或赠与关系,与他人串通,包括将不动产、公司股份、车辆等过户到第三人名下。

  ③变卖资产:将己方名下资产通过中介或他人介绍出卖给第三人,取得现金,规避配偶分割资产。

  ④私赠他人:包括赠与婚外情人或者其他有暧昧关系的第三者,或者赠与其他熟悉的人。

  3.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债务或者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商,借用他人名字购买不动产,或者委托持股、隐名投资股份,而日后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则与持名人串通不承认借名事实,而配偶一方又没有证据证实借名的事实。

  4.设置陷阱

  ①假离婚:如以规避限购为名与配偶协议“假离婚”,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归己方所有,办理离婚手续后不承认是假离婚。

  ②离婚协议内容的设计:如双方离婚时,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隐瞒的资产,如房产,而在离婚协议时约定诸如“夫妻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规避对方日后行使追索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③转账陷阱:设置转账证据“请君入瓮”。如假称帮朋友转账,让配偶去银行开户,收到款项后,再假称要还给朋友,从配偶处要回钱款;而在离婚时将以上行为称为配偶收到卖房款等。

  5.保险产品

  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保险产品的形式,将保险产品作为转移财产的手段。

  6.伪造债务

  以串通伪造债务的方式减少共同财产或让配偶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以达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财产保全4对策

  1.日常防范:将夫妻财产联名登记

  游植龙律师提出,夫妻双方都要了解家庭的财产状况。在平时与配偶的沟通中,记下对方的银行账号、注册公司名称、房产具体位置等资产的详细情况。以便在必要时提供相应资料。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提供必要的财产线索,比如银行存款账号等,法院一般是不进行调查的。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共有财产及各自财产进行约定。

  此外,避免被配偶隐藏、转移财产最原始、有效的方法就是将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己方名下,或充分利用联名登记权进行联名登记,这样可以有效避免对方转移、变卖资产。

  2.发现可疑:及时到法院调查取证

  发现对方有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的可疑行为后,当事人应充分利用财产知情权规定,以配偶的身份及时到相关部门调查收取证据。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诉讼申请法院进行调查,并让对方对转移财产的行为进行解释。

  如对方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据证实的,一般可认为其隐藏、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成立。

  比如,对于一方名下银行存款的大额提现或转出,如其无法解释合理用途并提供证据的,可以视为其属于转移存款。

  3.协议离婚:把约定写入离婚协议

  当双方已进入协议离婚阶段,可在协议中对财产进行约定。

  具体可表述为:男、女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在本协议书中明确列明,双方并无其他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以上所列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以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

  如任何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的财产的全部份额,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方无权分割该财产(如该财产已不存在,过错方应予以全额赔偿)。

  4.诉讼离婚: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当发现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可及时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或诉讼中财产保全。

  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在一方意图对不动产变卖或转移登记时,可以申请异议登记,该方式相对于财产保全而言,更为快捷。只要材料齐全一般可即时受理登记,且费用较低,一般每单异议登记费为数十元不等。

  如果夫妻一方以私自转让的方式转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1条规定,如己方转移或与他人串通过户,或将其财产已过户到其父母或兄弟、姐妹名下的,一般可以认为受让人具有一定的恶意,并非“善意第三人”。此外,如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市场交易价70%的,一般可以视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

  在以上的几种情况下,当事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该买卖过户行为无效。

  司法建议

  试行夫妻财产申报制

  在广东,已有数家法院在涉及财产处理的离婚案件中试行了夫妻财产申报制度。即在开庭前,夫妻需填写《财产申报表》,列明申报的财产种类范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不如实申报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若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夫妻一方存在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情形,则认定其行为属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依照婚姻法规定在判决中对其进行少分或不分。

  游植龙律师认为,该制度对有效遏制隐藏、转移、夫妻财产的行为有积极意义,可更大范围地推行夫妻财产申报制度。

  应追究转移者刑责

  游植龙律师还建议,司法部门尤其是法院要在诉讼中加大对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打击力度,对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依法以妨害作证罪或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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