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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管辖的规定

2014-02-27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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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介绍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非军人向军人

  本文介绍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权,军人离婚诉讼的管辖分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由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是文职人员,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非军人向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不是文职人员,由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法条:《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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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

  1、起诉的条件。包括: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2、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面和口头起诉两种,书面起诉的,应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口头起诉的,由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军人离婚案件的起诉状应记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3、诉讼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对于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受理费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用;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案件审理终结时,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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