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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所地在湖北A地,在广西做生意,认识了益阳B地的在广西C地卖淫的聂女士,在6月13号给了她妈10万养老钱后,6月25日在A登记结婚,当天聂女因其姐姐打电话骂她不慎重而要离婚,10万元钱不愿退,争来争去,我写了条子她签了字,答应退8万,我没催她也没给,因我觉得我是再婚,朋友都知道了,结了又离不好看。第三天她被她姐夫接回去了。7月15号来崇左,7月22号又吵架,我给她2万五千元生活费让她回去了。8月25号她又来广西C,接着她妈来旅游,我说她妈养女不教,不配做妈,因她妈知道她在原来在卖淫。一气之下又跑回去了。现在她在湖南益阳B地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彩礼也不退。我在A和C地都有房和车,都有事做,基本上来回跑。按民事诉讼法21条,聂女士诉讼离婚,原则上法院管辖权在湖北A地,按若干意见的12条可在益阳B地,究竟应该在哪?我想法院管辖权应该在湖北A地,法院应该先依据诉讼法来考虑,也应适当考虑管辖权规避问题,另外从登记结婚到现在,我们在一起生活的时间不到一个月,我认为她有利用婚姻诈骗钱财的嫌疑,至少是利用婚姻来索取钱财,能让她成功吗?请大家帮帮我,谢谢

婚姻家庭
2013-09-14 11:59: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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