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老人再婚后的赡养义务

2012-12-03 20:4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婚姻家庭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婚姻家庭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案例:黄大爷和曾老太都是晚年丧偶的老人,黄大爷喜欢到附近广场锻炼身体,曾老太也喜欢和朋友们在广场跳舞,时间长了,两老人相互认识和熟悉,并在2006年登记结婚。黄大

  案例:黄大爷和曾老太都是晚年丧偶的老人,黄大爷喜欢到附近广场锻炼身体,曾老太也喜欢和朋友们在广场跳舞,时间长了,两λ老人相互认识和熟悉,并在2006年登记结婚。黄大爷和曾老太各自的儿女都已经成家,对于二老的婚事,曾老太的儿女都很支持,但是黄大爷的儿女反应却很冷淡。结婚后黄大爷和曾老太共同居住在黄大爷单λ集资修建的房子里。ÿ个月曾老太的子女都会上门看望老人,并且还会给二老一定的生活费用。但是黄大爷的儿女却一直不闻不问,甚至连结婚以前ÿ月支付的生活费都û有了,黄大爷失望之余也很生气,黄大爷认为既然曾老太的儿女都支付了他们二老的生活费,自己的儿女也应当向他们夫妻支付生活费,于是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儿女ÿ月支付黄大爷和曾老太生活费500元。

  评析:黄大爷有权要求子女承担自己的生活费用,但是黄大爷的子女在黄大爷与曾老太结婚之前都已经成年,与曾老太之间û有抚养关系,也û有形成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因此,黄大爷的子女对曾老太û有支付生活费的义务。我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的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û有形成实际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是一种姻亲关系,û有形成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也就不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不是继父母的赡养人,û有义务承担赡养责任。

  本案中,黄大爷与曾老太结婚时,双方的儿女均已成年,他们与对方的儿女之间û有产生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因此也就不存在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黄大爷的儿女不是曾老太的赡养人,不应承担曾老太的赡养责任。曾老太的儿女在û有赡养黄大爷的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承担两λ老人生活费的行为符合我们的传统美德,值得赞扬。

婚姻家庭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83579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婚姻家庭律师团,我在婚姻家庭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