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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赡养纠纷诉讼应享有的特殊权利

2012-12-03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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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老年人在赡养纠纷诉讼中享有以下一些特殊的权利:一是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法律援助是指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

  老年人在赡养纠纷诉讼中享有以下一些特殊的权利:

  一是享有法律援助的权利。

  法律援助是指国家的法律援助机构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救助制度。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老年人起诉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给付赡养费,因经济困难请不起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二是享有申请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缓减免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三是享有口头起诉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中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换句话说,法院对于老年人的赡养纠纷会予以尽快处理,并且对老年人的起诉,一般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从而及时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享有先予执行的权利。

  先予执行,指法院在对案件作出裁判以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并立即执行的一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据此,老年人打赡养官司时,有权申请先予执行。只要符合条件,法院就可依法裁定先予执行,以解老年人的燃ü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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