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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有没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

2017-09-13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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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很多人都知道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但对于孙子与爷爷奶奶之间是否存在义务赡养关系却不清楚,有的人认为孙子是有义务赡养老人的,但是实际情况不是这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知识。

  依据婚姻法的立法原理,赡养义务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被赡养的人与赡养人有自然血亲关系或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二)被赡养的人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需要赡养;

  (三)赡养人有赡养能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而言,子女应当天然的作为父母的法定的第一顺序的赡养人,但是当发生某种客观原因,即在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情况下,导致父母子女之间无法直接履行赡养义务时,孙子女与祖父母、外孙子女与外祖父母之间才可能产生发法定的赡养义务。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婚姻法》第28条中“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理解存在分歧:有人认为是指“该”子女已经死亡或无赡养能力;也有人认为是指其子女全部“已经死亡”或“无力赡养”。

  笔者认为《婚姻法》第28条中所称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应当是指父母所有的子女都符合上述情形,换言之,只要其子女中还有人具备赡养能力,孙子女和外孙子女就无须承担赡养义务。故而孙子对奶奶拥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一,奶奶无子女或有子女但该子女无赡养能力,而且奶奶本人需要赡养;二,该孙子有赡养能力。对子女在世并有赡养能力或者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可以免除其赡养义务。只有在子女已经死亡或没有赡养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固定收入和其他生活来源或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才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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