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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归属知多少

2014-06-17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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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但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在受理彩礼纠纷案件时通常把该类案件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彩礼的范围彩礼包括为现...

  导读:彩礼,也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但“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法院在受理彩礼纠纷案件时通常把该类案件定为“婚约财产纠纷”。

  彩礼的范围

  彩礼包括为现金和物品(包括具有纪念意义的金器),它的名称一般为聘金、见面礼、酒水钱(有的全部用钱折,有的直接拿鱼、肉和酒等)、送节礼(端午,中秋、春节几大节)和各项金器(戒指、项链、耳环和手镯等)。

  彩礼与赠与的区分标准

  1.彩礼是是依据习俗而给付,赠与不是依据习俗而给付。

  2.给付彩礼时,给付方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迫于习俗而不得不给。赠与是自愿的给付,一方在实施赠与行为的时候不是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的情况,这种完全自愿赠与的物品不属于彩礼返还的范畴。

  一般来说下列情形为赠与:(1)是给付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赠与的钱物;(2)是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给付方为表露情感所赠与的钱物;(3)是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给付方支付的费用;(4)是男女双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互相赠与的钱物等。

  彩礼何时该退还?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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