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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单独家庭可以要二孩了

2014-06-05 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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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6月3日下午3时30分,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准时召开,我市的市、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乡镇、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在开封市分会场认真聆...

  导读:6月3日下午3时30分,河南省卫生计生委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准时召开,我市的市、县人口计生委、卫生局领导班子成员及各乡镇、办事处计生服务中心主任在开封市分会场认真聆听了会议内容。会上,省卫生计生委领导公布了我省实施“单独二孩”的政策,并对广大群众关心的相关细则进行了详细解读。

  新政三大变化

  单独家庭可生二孩

  取消生育间隔

  增加计生困难家庭扶助政策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3个变化:

  一是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

  二是取消了生育间隔。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并有生育第二个孩子愿望的,可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三是规定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残疾家庭)制定了多项扶助政策,如城乡统一特别扶助标准;对“失独失能”者参照城镇三无老人或农村五保老人给予供养。

  申请四个步骤

  第一步:填写表格

  填写《二孩生育证审批表》。

  第二步:单位核实

  《二孩生育证审批表》需经夫妻双方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签署核实意见。

  第三步:提供材料

  一是经相关部门签署核实意见的《二孩生育证审批表》;二是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原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书、离婚证);三是夫妻双方及子女户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四是单独一方生母(养母)单位或户籍地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结婚且只生育(收养)一个孩子证明。独生子女父母离异或再婚的,同时提供生父(养父)所在单位或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五是夫妻近期2英寸免冠合影照5张。

  第四步:审批及发证

  申请人将上述材料提交女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经审核后,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没有合并的仍报计生部门)批准并发证。

  政策中的五个问题

  一问:对独生子女如何界定?

  独生子女一般指夫妇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存活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死亡且没有生育子女的。

  以下情形也可视为独生子女:一是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成人且没有兄弟姐妹的;二是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以及该夫妇依法收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弃婴或儿童。

  二问:生育政策调整后,单独二孩是否仍须经批准领取生育证?

  二孩生育证是合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重要法律凭证,也是行政许可的证照形式。符合《条例》第17条、18条规定,拟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须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依法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条例》公布实施当天生的孩子,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不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如果没有二孩生育证,则违反了生育证管理规定,要征收无证生育罚款500元到2000元。

  三问:为何取消生育间隔?

  取消生育间隔是这次《条例》修改的内容之一。原《条例》规定了再生育的夫妻,女方应有4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简称“4、28间隔”。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口计生形势的变化,这次修改决定取消此项规定,意味着凡是符合再生育法定条件的,就可以结合自己的情况,自主决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

  但我们仍然倡导合理的生育间隔,因为截止2013年年末,河南省总人口为10601万人。今年单独二孩政策的启动会有小的生育回潮,而且由于已经积累了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必然会产生一定的生育堆积问题。就河南来说,按女方27岁生育第二个子女推算,当前产生的生育堆积为35万对,如果这些单独夫妻都在政策启动后集中在一两年内生育,可能短期内对人口出生影响较大,给卫生、教育、就业等基本公共服务带来一定的压力。所以,建议单独夫妻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这有利于妇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四问:已经享受的独生子女奖励怎么办?

  新《条例》规定,获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但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内容比较复杂,在执行中不能一刀切。《条例》实施后,将根据各种奖励优待的主体、标准、来源,与相关部门一起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五问:我省对计生困难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具体标准是多少元?

  《条例》提出,我省将实行城乡一致的特别扶助标准,并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将特别扶助金增加一倍。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有关规定,自2014年起,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 150元、170元。

  在此次《条例》修改中,按照就高不就低和城乡一致的原则,在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符合国家有关特别扶助条件的,在国家扶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一倍的特别扶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残疾、死亡的夫妻特别扶助标准城乡不相同时,按较高标准执行。”也就是说,我省城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统一在国家规定的城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标准基础上,再将特别扶助金增加一倍。自2014年起,我省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死亡的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540元、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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