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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二次审议单独二胎草案

2014-05-30 1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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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针对单独两孩政策,海南省二次审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被写入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5款。而且,该草案还提出符合6中条件之一,也可...

  针对单独两孩政策,海南省二次审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被写入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5款。而且,该草案还提出符合6中条件之一,也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5月28日,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二次审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针对备受关注的“单独两孩”政策,修正案草案规定,符合6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调高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规定“失独”家庭将得到救助,并明确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将不予以行政处罚。

  “单独两孩”政策:6类条件可生二胎

  “单独两孩”政策备受关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被写入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第5款。修改后的第十六条提出,符合6类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由夫妻双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经省或者设区的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离婚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协议或者依法判决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的家庭无子女的;

  3、丧偶后再婚的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4、经县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鉴定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6、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经测算,海南省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已生育一个孩子的城镇人口夫妇有9627对,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后,全省每年在现有基础上多出生3000人左右,“十二五”规划的人口总量控制目标仍可顺利完成,既符合海南人口发展规律,也顺应了群众的期待。

  独生子女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

  修正案草案中,将奖励费从“每月领取不低于30元”修改为“每月领取不低于100元”。

  修正案草案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发放:夫妻双方均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夫妻一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另一方无从业单位的,由有从业单位的一方全额发放;夫妻双方均属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其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另外,修正案草案新增了一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确有困难的私营企业,经向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核准,其从业人员奖励费列入市、县(区)、自治县预算,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可以一次性发放,也可以分期发放。

  “失独”家庭:政府给予扶助

  修正案草案明确“失独”家庭将得到救助。

  修正案草案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独生子女死亡或者独生子女严重残疾,夫妻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扶助。”同时规定,奖励标准和扶助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修正前的《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失(伤)独家庭的扶助限于“家庭困难”这一特殊情形,修正后删去“生活困难”,将进行普遍性的救助。

  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不行政处罚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行为,规定“拒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修正案草案中,删除了行政处罚的内容,将该条修改为:“藏匿、包庇违反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属其他单位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为“与成年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以及出租出借房屋的业主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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