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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单独二胎”政策细则出台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4-05-12 19:27
导读: 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意味着单独两孩新政策正式在内蒙古落地。在我国人口转变过程中,生育观念的个体价值取向...

  2014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这意味着“单独两孩”新政策正式在内蒙古落地。

  在我国人口转变过程中,生育观念的个体价值取向与国家价值取向的矛盾经历了异常尖锐的磨擦、适应过程。一方面,“放开二胎”的呼声几乎每年都有,“单独二胎”政策多省将在年初实施,让老百姓“幸福又纠结”。自治区“单独二胎”政策实施后,本网接到不少市民咨询相关政策。据了解,内蒙古自治区“单独二胎”具体实施细则上周已经出台。

  在内蒙古自治区,执行“单独两孩”政策的范围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现存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前死亡)的夫妻。单独夫妻的第一胎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不再适用单独两孩政策。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需经夫妻双方申请,由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具体程序为:夫妻双方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并提交相关材料到本自治区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一方为自治区户籍的单独夫妇,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程序在本自治区一方户籍所在地区申请再生育。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必须提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盖章并注明婚育情况的《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夫妻双方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为独生子女的,还需提交其父母的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其父母所在单位出具的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死亡的由其原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嘎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父母为外省市户籍的,由父母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口(卫生)计生部门出具其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其父母原生育两个子女的,需提供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的其他子女死亡的有效证明。审批再生育时,申请人的父母是否办理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界定“独生子女”的必备材料。已领取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需提供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遗失的,由本人作出相关的书面承诺。

  在2014年3月31日《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前生育的,属于违法生育,依照《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生育行为发生时本自治区施行的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处理。在《条例(修正案)》公布之后,单独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政策内生育。原则上要在孩子出生前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未办理的要在六个月内补办。

  符合单独两孩生育政策的夫妻再生育子女后,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奖励扶助政策条件的,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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