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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包括什么内容?

2016-05-17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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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亲权的内容是亲权制度的核心,是亲权的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

  1、人身方面的亲权

  (1)子女的姓氏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性。这就很明确的给出了这一问题的答案。这是在消除了夫权,破除了男尊女卑的封建习俗,确立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作出的规定,长期以来,子女被视为是父系家族的血脉和后代,子女的姓氏被规定从父姓。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女性的权利和地位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要求子女随母性的案例也在增多。婚姻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子女是随父姓还是随母性,宪法、民法等相关法律都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只有婚姻法规定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因此,确定子女的姓氏,应由夫妻平等协商而定,这是体现《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婚姻法》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九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因此,子女成年后,可以自己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甚至可以决定不随父姓,也不随母姓。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只能由父母协商决定其姓氏,自己无权对自己的姓氏作出选择。

  (2)住所指定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住所享有指定权,未成年子女不得随意离开父母所指定的住所。住所指定权是为了父母能更好地对未成年子女行使亲权。

  (3)惩戒权

  为保证对未成年子女的管束,父母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对未成年子女行使惩戒权,以帮助未成年子女弃恶从善。但父母行使惩戒权时,不得损害子女的人格,不得侵害子女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

  (4)法定的代理权和同意权

  由于未成年子女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独立地行使身份行为,必须由父母代理进行。因此,未成年子女的职业许可、被收养等身份上的行为是由父母代理进行或经过父母的同意后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父母也应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

  (5)子女交还请求权

  当未成年子女被他人非法诱骗、拐卖、隐匿或扣留时,父母有权请求交还子女,必要时也可请求法院判令对方交还子女。

  2、财产方面的亲权

  (1)法定代理权和同意权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独立地实施财产行为,应由其父母代理行使或经其父母同意后实行。但父母在行使财产行为的代理权时,应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除考虑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擅自处分未成年人财产。

  (2)管理权

  未成年子女有一定的财产,由其父母对该财产行使管理权。但管理权是相对于处分权而言,主要以财产价值保存和增加为目的,而不涉及变更财产性质的利用行为及改良行为等一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行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行使管理权时,应以与处理自己事务的同一注意进行管理,因父母未尽此注意而造成未成年子女财产损害的,父母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第三人非法侵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时,父母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请求返还原物或请求排除第三人的侵害,回复其对该财产的管理权。

  (3)用益权

  父母在维护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的前提下,有合理地利用、支配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父母在行使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用益权所得到的收益原则上归属未成年子女,但可以用于该子女的养育费、财产的管理费以及家庭的其他必要的开支。

  (4)处分权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原则上不享有处分权。但在某些情况下,父母享有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处分权。基于未成年子女的需要和利益,是该处分行为有效性的根本所在。在父母收入难以维持子女日常生活时,也可从子女的财产中支付部分的抚养费。当未成年子女因不法行为而致他人损失,也可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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