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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生活困难方有权要求补偿吗?

2014-11-2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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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张某家住蜀山区三里庵街道竹荫里社区。2006年6月,张某和李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音信全无,从未履行过丈夫应尽的责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8月初,双方提出协议离婚。张某以自己生活不...

  案例:张某家住蜀山区三里庵街道竹荫里社区。2006年6月,张某和李某依法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李某音信全无,从未履行过丈夫应尽的责任,双方感情逐渐破裂。2014年8月初,双方提出协议离婚。张某以自己生活不能自理、生活极其困难为由,要求李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9万元,遭到了李某的拒绝。8 月20日,张某向竹荫里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在人民调解员的努力下,2014年9月14日,李某同意离婚并支付张某适当的经济补助。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终结时(无论是协议离婚还是法院判决离婚),丈夫和妻子在法律上相互扶助的权利义务消灭,除去可能因子女抚养而涉及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给付以及探望权利的行使外,双方在法律上已无其他特殊的联系。同时法律有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因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对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原因在于,当男女双方结为合法夫妻时,法律推定双方建立了一种相互信赖、相互扶助的特殊社会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都为维持这个婚姻共同体作了努力,这其中包括个人的自我损失和自我牺牲;当婚姻关系终结时,若一方生活困难,法律则要求另一方尽到扶助的责任。离婚时,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本案中,张某和李某结婚后,李某并没有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同时,离婚时,张某生活不能自理,生活困难,所以,张某要求李某给予适当补助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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