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孙某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尚未举行婚礼,双方各自居住。婚后不久,孙某发现李某有暴力倾向,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登记结婚之前曾给予孙某彩礼2万元及为孙某购买衣服款2000元要求返还。后经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孙某返还李某彩礼2万元。
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如果存在下列情形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除此之外,一般不予支持。司法实践中,彩礼也存在多种形式,因此在认定其性质时,还要综合考虑实际接受人、礼金用途和当时的约定等情况进行具体区分。
本案中,孙某与李某虽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两人并未共同生活。孙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对于结婚登记之前李某给予孙某的彩礼,孙某应予以返还。关于衣服款应属于双方交往期间对对方的赠与物,并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