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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义务

2012-12-03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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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婚姻法》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有义务履行赡养继父母义务。

  赡养父母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不因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而有不同。然而,有人以继母有自己的亲生子女为由,拒不履行对继母的赡养义务。近日,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继子女每月给付继母生活费,负担应支付的医药费。

  1986年,吕某的丈夫去世,当时4个子女都还在上小学。为了更好地抚养子女成人,同时也为了减轻自己的负担,吕某经人介绍认识了谭某。谭某也是中年丧偶,带着两个上小学的儿女。吕某与谭某结婚后,辛苦赚钱抚养6个子女。2008年,谭某在外打工时不幸坠楼身亡。此时,6个子女都已经先后成家。

  吕某与谭某的亲生儿子生活在一起。两人原本就有些矛盾,谭某去世后,吕某与继子的矛盾就更大了。到了2009年,吕某在继子家无法生活,就搬到了自己的小女儿家中。吕某要求继子、继女给付赡养费,继子女均以自己不是吕某的亲生儿女推脱责任,同时认为吕某有4个亲生儿女,应该由他们来赡养。无奈之下,吕某向如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吕某与谭某再婚时继子女尚年幼,吕某再婚后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义务。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子女有义务履行赡养义务。继子女不能因为吕某还有其他子女抚养而免除自己的义务。最终,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继子女每月给付吕某生活费150元,对于医药费等,以后凭票据每人负担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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