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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已婚再次登记结婚 法院依法宣告婚姻无效

找法网官方整理
2015-06-11 19:41
导读: 婚姻无效纠纷中,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法官本着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的原则,对当事人采用人性化、亲情化的沟通方式,对其进行适度调解与心理疏导,使双方意识到本案中孩子是无辜的,应共同维护好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王某隐瞒已婚的事实与刘某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子,刘某发现王某已婚事实后,向司法机关举报王某犯重婚罪,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刘某后又诉至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近日,绵竹市人民法院对此案已进行判决,宣告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无效。

  被告王某在1993年与上海籍女子胡某在上海登记结婚,并生育了一女。王某与刘某在德阳因工作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王某在未与胡某离婚的情况下,与刘某在绵竹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子,后刘某得知王某有配偶的真相,向公安机关报案。王某于2014年12月27日被拘捕,被羁押于绵竹市看守所。2015年4月29日,绵竹市人民法院以被告王某犯重婚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诉至绵竹法院,要求判决:宣告原、被告双方婚姻无效。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王某有配偶又与刘某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刘某要求宣告刘某与王某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宣告刘某与王某婚姻无效。

  庭审过程中,按照法律规定,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承办法官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并从为人父母保护子女的角度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促使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了调解协议。

  婚姻无效纠纷中,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但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问题,法官本着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的原则,对当事人采用人性化、亲情化的沟通方式,对其进行适度调解与心理疏导,使双方意识到本案中孩子是无辜的,应共同维护好孩子的健康成长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达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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