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生存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特别最近几年房价疯长,房屋尤显重要。如果双方都想得到房子,法院一般会考虑到以下因素判决:
(一)孩子归谁抚养。一般情况下,孩子归谁抚养,房子判归谁的可能性会较大;
(二) 照顾无过错一方。如另一方有婚姻法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恶习,即有重婚、同居 、暴力、遗弃或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考虑无过错方的利益,法院会酌情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
(三) 如果双方条件相同,又没有孩子,法院还可能采用竞价方式解决房屋归属,即把房屋判给出价最高的一方,另一方拿取折价款。
1、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夫妻离婚案件中,对无过错一方,应给予适当照顾。并且无论过错方是主动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还是被动接受离婚,在分割共有房屋时都应予以照顾。谁有错,就处罚谁。这符合法律的基本原则。
2、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这是对对我国《婚姻法》中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原则在离婚分割房屋问题上的具体应用。离婚时,在条件相当的时候,对于女方和抚养孩子的一方在分割房屋时应予以适当的照顾,考虑子女的就学教育而将房屋分给离婚后照顾子女的一方等。
3、有利于当事人生产和生活,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在分割共同房屋时不得损害财产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例如,在分割房屋时应有利于双方的工作和子女的教育,不得因分割房屋而使房屋的使用价值较分割前产生贬损。也不能把房屋同时判给两人共有,这样反而更不利于当事人生活。
4、在分割共有房屋时还应当考虑婚姻的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平等的权利,仅仅是权利上的平等,而份额上的绝对均等。
《婚姻法》第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0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原告提供的两人结婚证,身份证。
2、原告提交的诉争房屋的产权证,证明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3、原告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陈述。
4、被告对享有房屋所有权的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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