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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登记在孩子名下 离婚时归谁

2019-11-13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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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7年,张某和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子张某某。2006年,张某夫妇出资22万元购买了第二套楼房。在办理房产证时,他们把第二套楼房登记在了张某某名下。2008年3月,张某和王某
1997年,张某和王某结婚,并育有一子张某某。2006年,张某夫妇出资22万元购买了第二套楼房。在办理房产证时,他们把第二套楼房登记在了张某某名下。2008年3月,张某和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张某某跟王某一起生活;第一套楼房卖了用于偿还借款,第二套楼房归王某所有。2008年11月,张某因生意亏损,想到第二套楼房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遂以财产分配不公为由将王某起诉到了当地法院。

评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张某和王某将所购房屋无偿登记给未成年子女张某某,实际上属于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且不动产经过办理登记即为实际交付履行,赠与关系成立。因此,张某某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张某与王某均无权处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张某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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