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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丈夫在外地,家里有两个孩子,大的14岁,小的7岁,现有一套住宅和一个门市房,住宅有贷款,丈夫在偿还,我要负担两个孩子的生活费用,现在这种情况,我想要离婚,我不要任何财产,但两个房子必须过户到孩子名下,在孩子18岁之前,监护人无权对房屋进行买卖,符合法律要求吗?如果离婚,还有哪些是我必须要承担的责任?

民事相关
2018-01-17 09:06:3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的是共同共有制,它原则上不考虑各方对财产贡献的大小或收入的有无及高低,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协议分割,只要双方自愿即可,坚持自愿原则,没有固定的比例。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除此之外,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还应体现:
      1、照顾妇女、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
      3、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4、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