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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能否私自处置共有财产?

2012-12-03 2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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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导读:八旬老人鳏居多年后,与常年照顾自己的前儿媳登记结婚,并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予前儿媳,被儿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赠予合同无效。新闻背景:老鳏房产赠与前儿媳,儿女起诉法院要求赠予无效...

  导读:八旬老人鳏居多年后,与常年照顾自己的前儿媳登记结婚,并将名下一套房产赠予前儿媳,被儿女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判决赠予合同无效。

  新闻背景:

  老鳏房产赠与前儿媳,儿女起诉法院要求赠予无效

  家住历城区的老徐是一名83岁的退休干部。老徐与老伴刘梅根据当时房改政策,购买了一套50多平方米的房子。1999年刘梅因病去世。

  1999年,老徐的儿子小徐与李某登记结婚,两人婚后没有再生子女。因小徐婚后常年在北京打工很少回家,李某承担起照顾公公的责任。因长年分居,2010年9月,小徐与李某离婚。2011年4月,年过八旬的老人与多年来照顾自己的昔日儿媳李某登记结婚,此时李某也已年近60岁。

  小徐意外发现,父亲名下的上述房产早在2006年11月就被父亲赠予了李某并进行了公证。为此,小徐与姐姐大徐将父亲与李某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确认赠予合同无效。姐弟俩认为这套房子是由当初的房改房调换而来的,而房改房是父亲老徐和母亲刘梅生前夫妻关系存续时购得的,为父母的共有财产。母亲去世后,小徐和大徐并没有明确放弃继承,房屋应为老人和子女的共有财产。在房屋没有析产前,老徐无权私自将房产赠予李某。

  法院审理:

  夫妻一方无权私自处置夫妻共有财产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所有人同意,法官作出判决,老徐未经大徐、小徐同意,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李某,赠予合同无效。

  知识延伸: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夫妻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夫妻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 夫妻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 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 夫妻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 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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