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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的保险创新

2015-06-02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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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国互联网保险当前和未来的格局可用三句话来概括:发展势头快,挑战因素多,未来前景好。

  发展势头快

  2013 年,全行业互联网保险实现业务收入317.9 亿元。2014 年上半年,全行业互联网保险业务收入已超过310 亿元。其中,财产险实现业务收入约200 亿元,人身险实现业务收入约65 亿元。总体来看,尽管近年来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规模偏小,但增长迅速,表现出了巨大的发展潜力。

  在经营互联网业务的85 家保险公司中,有40 多家建立了网上自助服务区功能模块,提供在线服务。从服务类型看,在线服务以查询为主,同时也提供在线理赔、在线保全和在线续期缴费等多种服务项目。从服务渠道看,从传统网站扩展到了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从服务形式看,网络实时在线客户服务的兴起,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服务体验。

  2013 年,开展互联网保险销售业务的保险公司有76家。2014 年上半年达到了85 家,超过我国保险公司现有机构数量的一半。具备互联网保险销售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为68 家。

  互联网保险迅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创新亮点,一些创新走在了金融业的前列,如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开创了互联网保险发展的新的经营模式,平安保险集团建立了“一账通”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综合金融服务等。

  挑战因素多

  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与传统保险的融合产物,是一种模式与渠道的创新,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有别于传统保险的新风险。无论是对市场主体还是监管者而言,都带来了诸多新挑战。我们认为有四类风险需要引起关注。

  1. 产品类风险

  首先是部分互联网保险产品偏离了保险本质。互联网共享、开放等属性特征给了保险公司很大的产品自由创新空间,从“月亮险”、“脱光险”到“摇号险”,从“马上发财”、“求关爱”到“娱乐宝”,互联网保险产品花样繁多。部分产品在赚足眼球的同时,却逐渐偏离了保险产品损失补偿的本质,成为类博彩或类理财产品。

  其次是是理财类产品预期收益率偏高,存在资金安全性、流动性风险。目前互联网寿险产品销量较大的是理财型投连万能险产品。为获得竞争优势,部分产品对外宣布的预期年化收益率普遍较高,甚至高达7% 以上。如此高的预期收益率将给资金运作带来较大压力,存在资金安全性风险。此外,当短期理财产品到期或产品实际收益率严重偏离预期时将产生集中退保,届时保险公司将面临较大的资金流动性风险。

  第三是产品跨区域销售,易导致后续服务与销售脱节。保险产品不同于其他商品,车险、家财险等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都需要有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实,这对于当地没有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增加了服务难度,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发生纠纷的机率增加。

  2. 销售类风险

  一是风险提示不足,存在销售误导风险。在实际操作中,为吸引客户眼球,部分公司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产品风险提示不足,弱化“保险产品”字样,强调高收益率及“保本保底”,对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和退保损失等说明模糊处理,不能如实告知。还有的公司采用“饥饿营销”策略,这很可能影响客户对潜在风险的理性判断。以上这些行为都存在销售误导风险。二是公司与保户信息不对称,存在逆向选择风险。互联网保险的买卖双方不直接接触,而是通过互联网进行沟通,存在双向信息不对称现象。一方面,保户通过保险公司的宣传和网友的评价了解保险公司及其产品,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和不完整性。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能依靠投保人自行在网上填写个人信息,无法现场验证。在当前我国征信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信息交互不真实、不规范、不全面,容易引起市场逆选择。三是客户信息数据过度使用,存在客户信息泄露风险。随着大数据在保险业的应用不断深入,通过对客户数据的精细化分析能够实现精准营销,形成个性化保险产品。当前,我国对个人隐私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保险产品由于自身的特性包含了大量的客户隐私信息,且分散在产品销售与服务的各个环节,一旦泄露,容易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

  3. 平台类风险

  一是负面信息容易通过网络快速发酵,存在商誉损失风险。互联网快速、广泛的传播特性使其有别于传统媒介,特别是一些社会热点通过论坛、微博、微信等传播渠道快速多次转发,能够产生信息快速发酵的作用,使消息的影响效果难以预测和控制。互联网保险非正常退保、理赔纠纷、销售误导等事件一经网络发酵和放大,易对整个行业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二是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与传统保险在公司内部网络中运行核心业务系统不同,互联网保险必须将业务系统和数据放在开放的互联网平台上运行,使风险敞口前移和泛化,如果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一旦受到黑客、病毒等网络攻击,难免造成系统瘫痪等信息安全风险。

  4. 监管类风险

  监管风险当前主要表现为制度缺失风险,现行保险监管政策难以适应互联网保险的经营和监管模式。比如,网络单证的法律地位问题亟待明确。网络环境下无法实现亲笔签名,虽然我国早在2004 年就推出了《电子签名法》,但是目前在保险行业电子保单的有效性和法律地位比较模糊,监管还缺乏统一规范和明确要求。再比如,与保险公司合作的第三方网站资质认证问题亟待明确,电子商务平台的相关技术标准亟待制定,对其进行依法有效监管问题亟待完善。

  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中存在的这些风险因素,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原因,也有互联网固有特性所产生的客观影响,都应当引起重视。特别是对市场主体而言,对由主观原因引起的风险,要端正发展理念,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客观原因造成的风险,要加强技术研究和推进新技术的应用,逐步消除风险隐患。

  未来前景好

  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经营相比,具有独特的优势。从产品设计来看,费率厘定更加精准,产品设计更加科学。互联网的发展和大数据、云计算的广泛运用,费率厘定将可取用到更多、更完善、更具有直接意义的用户数据,其对客户的适用性及准确性将会大大提高。因子分类也将更加适当,产品设计将更加科学,促进了市场差异化竞争。从满足保险需求来看,个性化需求更易满足,营销更加精准。互联网具有快速收集、处理、分析大数据并转化为商业价值的能力。这将从根本上解决企业与客户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也有助于加强彼此互动、良性沟通、降低成本、吸引客户,有助于推动公司由“以产品为中心”向“以客户为中心”转型发展。从交易行为来看,消费者主动购买成为达成交易的重要方式,有利于提升用户体验,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改善行业形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互联网保险是新生事物,关系到消费者、投资者等社会群体和相关产业链的共同利益,也影响着整个金融秩序乃至全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行业发展初期,更需要一个良好的外部监管环境去培育、支持。在促进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能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带来更多的实惠。

  作为保险业的监管者,保监会始终恪守风险底线思维,秉承开放、包容的态度,积极支持和推动互联网保险的创新发展。下一阶段,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为互联网保险今后的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1. 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

  当前,互联网保险还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尚未形成稳定的金融业态,更需要一个宽松的发展环境。要进一步理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减少行政审批,该管的管好,不该管的放开。充分尊重市场,积极发挥保险市场主体在配置保险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做好监管服务,创造条件充分释放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潜力。

  2. 处理好线上与线下的关系

  线上与线下模式虽然呈现出相互融合的趋势,但存在明显的差异。因此,线上线下的监管既有统一性,又有差异性。要梳理现行监管制度,取消不合时宜的规定,在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监管制度。对线上线下共性经营行为,保持线上线下监管的一致性。要实行统一的监管规则,防止监管套利。对线上线下差异性经营行为,要体现网络特性,实行有针对性、差异化的监管规则。

  3. 处理好原则与规则的关系

  互联网保险是一种创新模式,才刚刚起步,这就客观上需要监管政策具有包容性。既要坚持原则,又不能放任自流。在守住“不能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底线的前提下,给予互联网保险相关市场参与者创新和发展一定的空间。原则贵在“粗”,规则贵在“细”。对于看准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要尽快形成规范化的监管规则。对暂时看不准、没有确实把握的,可以先行试点,尽量不做先行限制性规定。

  4. 处理好开放与安全的关系

  开放是互联网精神的重要特质之一,是互联网的核心优势,是互联网保险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础。要研究制定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规则,建立信息公开标准,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积极推进互联网保险的透明化经营、透明化管理。同时,在互联网要求信息透明的情况下,必须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强化必要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商业机密、客户隐私泄露,有效维护网络安全。

  5. 处理好分工和协作的关系

  互联网保险具有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跨时空的特征,客观上决定了这种经营行为涉及到的监管部门居多。做好互联网保险监管工作,必须加强监管合作,在现有各部门监管职责分工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方面,要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与工信部、公安部、工商局等与互联网企业经营与信息安全主管部门的协作。此外,还要加强国际监管合作,防范风险跨境传递。通过多方合作,建立协作机制,防止监管重叠,填补监管真空,切实增强互联网保险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

  当前保监会正在研究制定网络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将围绕经营区域、产品管理、信息披露、落地服务、信息安全等重点问题,明确互联网保险监管政策。相信制度的出台一定会为互联网保险的规范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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