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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台:发展为主

2015-07-20 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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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7月18日,《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正式对外发布,该《意见》表示,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应该鼓励创新,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对网络支付、借贷、众筹、基金、保险等,进行分类指导。

 近些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同时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和风险不容忽视。例如:行业发展“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客户资金安全存在隐患,出现了多起经营者“卷款跑路”事件;从业机构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经营风险;信用体系和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不健全;从业机构的信息安全水平有待提高等。

  针对此类问题出现的愈加频繁,并呈愈演愈烈趋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急需明文规定来进行有效的监管。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进行了具体的划分:

  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此次出台的《指导意见》显示出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保持着谨慎支持的态度。如: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但其也是新生事物和新兴业态,要制定适度宽松的监管政策,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留有余地和空间。既警示了风险,又表示出鼓励的态度。

  在鼓励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平台合作方面,主要是银行与p2p平台的资金存管合作,未来,由银行为p2p平台提供第三方资金托管将是大势所趋。同时,《意见》明确了P2P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提出网贷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这一底线。

  好贷网创始人兼总裁李明顺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的一个金融模式,借助互联网+本来可以发展得非常顺利,但是近来却被一些业内投机者和不坏好意者过度“消费”,逐渐偏离了本来的价值取向,让行业风险累积。

  “对于个体网络借贷这个最热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机构明确了就是银监会来主导管理,同时,对于第三方资金监管也明确了必须由银行业来资金监管,而不是第三方支付平台,明确了总是好事情。”李明顺说道。

  另外,《意见》有两个亮点值得重点关注:一是对于出借人的界定。《意见》“个体”的概念,表示没有禁止企业作为出借人;二是对于资金的存管方,明确除非另有规定以外,一定需要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进行资金存管,这个可能是比较严格的要求。

  对于p2p平台而言,《意见》对备案制、第三方资金存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对平台透明度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这里尤其重要的是资金流向的透明度。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例如,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 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众安保险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并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指导意见》的出台将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期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指导意见》对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基本定位、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指明了方向。目前,互联网保险发展速度迅猛,非常需要全面、有高度、有前瞻性的监管指导,让行业有法可依,有政策可循,这将有助于整个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稳定的市场秩序,《意见》提出八项要求:

  1、加强互联网行业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开设网站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除应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外,还应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否则不得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2、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除另有规定外,要求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3、健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从业机构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4、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消费者教育、合同条款、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5、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要求从业机构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相关部门将制定技术安全标准并加强监管。

  6、要求从业机构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反洗钱义务,并协助公安和司法机关防范和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金融机构在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代理时,不得因合作、代理关系而降低反洗钱和金融犯罪执行标准。

  7、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在规范从业机构市场行为和保护行业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协会要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树立诚信规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正面形象。

  8、规定了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的内容。各监管部门要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发挥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密切关注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及相关风险,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

  积木盒子创始人、CEO董骏表示,《指导意见》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角度肯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勾勒了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基础构架级别的支持与鼓励。从实务方面,对于当前逐渐成型的几类创新模式如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等提出了务实的指导,体现了监管对于行业调研做足了功课。并且在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及安全等角度明确了操作底线和业务边界,明确规则将有助于建立更加健康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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