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业主方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上业主方要求我方提供的相关产品有一份清单,在这份清单上我方加盖了红色的骑缝章加以确认,作为我与业主方有效的合同附件。 我方在采集这些产品时,与供货方签定了一份合同,合同的清单利用我方跟业主方签定合同时的清单,将与供货方有关联项目的页次取出后加以复印,为保证这份清单的完整性和不可变更性,我方在骑缝处重新加盖了红色印章,作为我方与供货方的合同附件,一并交给了供货方。由于是从与业主方签定合同的清单上复印下来的,造成供货方手中的清单上面有一个复印的骑缝章(因是抽页,所以印章还不全)还有一个是红色的骑缝章。 在执行合同期间,供货方提供的产品从品牌、数量到质量都存在问题,我方拒绝收货。现供货方作出如下解释:原本合同清单上只有一个复印的骑缝章,在我们收货后我方重新加盖了红色的骑缝章,算是验收凭证。请问:1.合同清单是复印件,复印件上有一个复印的骑缝章是否可以作为有效的合同附件? 2.只因在这份复印的合同清单上加盖了红色骑缝章,但无只言片语表明我方何人、何时已收货,这样的合同附件可否同时当作收货凭证?(注:供货方提供的合同附件和所谓的收货凭证是同一份,只是在一个是复印章、一个是红印章上作不同文章) 3.在这方面有无相关的法律规定? 4.供货方对这两个印章的解释法院会采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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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次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个加盖了红色骑缝章没有时间,那么就不能说明是合同的附件还是收货的凭证,二是你可以提供对方给你发货时的凭证,或其他凭证来推翻这个所谓的收货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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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